08版民規中規定了各設備的持續供電時間。在新民標中進一步修改了部分消防用電設備所需的持續時間,新舊規范的時間規定對比如下:
消防用電設備名稱
持續供電時間(min)08版民規
持續供電時間(min)19版民標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10≥180(120)
人工報警器≥10無各種確認、通報手段≥10無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180≥180(120)
自動噴水系統>60≥60
水噴霧和泡沫滅火系統>30≥30
CO 2 滅火和干粉滅火系統>30≥30
防、排煙設>180≥90、60、30
火災應急廣播≥20≥90、60、30
火災疏散標志照明≥30≥90、60、30
火災暫時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180≥90、120、180
避難層備用照明>60≥180(120)
消防電梯>180≥180(120)
注:防排煙延續時間應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時間,應急照明時間根據《民標》表13.6.6確定消防設備的持續供電時間有兩個不同的意義:
1、 供電電源的可持續時間,如應急電源的電池持續時間,發電機的油量保證等;
2、 在火災情況下,線路的能夠承受燒灼還能正常工作的時間;這個持續供電時間是來自于建筑物的本質特性,還有消防設備的運行特性,比如建筑物的樓板、梁板等都堅持不住的時間,要求電氣設施還繼續堅持是完全不合常理的。或者根據疏散時間確定的應急照明持續時間已經超過,還堅持要求消防風機仍持續排煙,也是對人的安全不再有效。因此在研判電氣設備的持續供電時間,必須先去研判這些基本的火災延續時間要求。根據建筑物的特點,《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的3.6.2條規定了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火災延續時間。火災延續時間為消防車到達火場開始出水時起,至火災被基本撲滅止的一段時間,是用來決定持續出水時間。火災延續時間是根據火災統計資料、國民經濟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況綜合權衡確定的。顯而易見,消防撲救的預置前提并不是完全實際燃燒的情況,而是一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現狀而決定的需要準備的資源和投入的界限。火災被基本撲滅也只是一個某種規模的火災的假定場景。注:部分常見民用建筑的火災延續時間比如住宅建筑根據上表的要求,設定的火災延續時間為2.0小時,則其消防泵、消防電梯自然也不應該超過其火災延續時間,因此民標要求其為120分鐘是合理的。綜合兩個標準的要求,各種類常見民用建筑的消防持續時間可如下表所示: